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茂名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

 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:㎡
  动物骨粒属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第二条第(五)款规定的动物类“其他动物组织”,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%。㎡
 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、破碎、清洗、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。㎡
 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。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,不再做调整;未处理的,按本公告规定执行。㎡
  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
2013年12月3日

  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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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编辑:wanmei | 更新时间:12天前 | 茂名浏览:17741次 | 作者:wanmei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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